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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生产力的发展

  1、解放生产力

  民族地区的畜牧业,构筑在传统的靠天养畜的基础之上,而“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并未全面改善广大牧民的生活状况,在三中全会之前,牧民吃粮靠国家,养畜为集体,劳动挣工分,牧业生产也存在着严重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经营方式单一,管理体制不合理,牧民生活贫困,生产积极性不高。

  1980年以前牧区的经济体制改革主要依照农村改革的思路,探索牧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办法,大致有:“三定一奖”,即通过定产(牲畜繁殖成活率、成幼畜保育率、畜产品产值)、定工(放牧、接羔保育、瘦弱畜饲养等用工)、定报酬,超产奖励责任制,队有户养、比例分成;保本保仔,仔畜和畜产品按比例分成;保留过去人民公社所实行的“队为基础”的所有制;个别地方开始将牲畜作价归户。如内蒙古昭乌达盟1980牧业社恢复“包定奖”责任制的有357个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0%,同时少数牧区试行“队有户养、三年本利平”的经营形式,到年末全盟牧区901个生产队,实行队有户养的485个,占53.8%,实行三定一奖的339个,占37.7%,实行“定额管理,评工记分”的7个,占8.5%。1982年实行队有户养的普及到95%,实行三定一奖的占5%。1984年以后推行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一般采取牲畜作价归户,价款分期偿还的办法,还有一部分地方将草场使用权落实到组或户。

  1986年到1988年,牧区改革的重点转入完善“畜草双承包”责任制、加强草原建设和管护制度以及调整、完善牧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1987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牧区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提出了“牧区要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半农半牧区要把“畜牧业放在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发挥农牧结合的优势,多种经营,全面发展。”使牧区经济逐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化,由自给自足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在这个阶段,牧业区“牲畜折价归户”、“畜、草双承包”逐步发展为普遍的形式,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体,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建立育草基金,同时改革畜产品统派购制度,调整畜产品价格,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等。

  1986年,全国牧区基层单位80%以上已经实行牲畜作价归户,其中青海省有86%,甘肃、四川、新疆、宁夏等省、自治区70%作价归户。1984年,内蒙古赤峰市牧区1048个生产队全部实行牲畜作价归户,分户饲养的牲畜102.5万头(只),作价款共577.9万元,此款作为生产队发展牧业基金使用,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1988年开始实行畜草双承包责任制,草原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在合理载畜量之内,按每个绵羊单位收取草场院使作费0.1-0.8元,一般超载每羊单位收取5-20元或收取超载牲畜全年食草量价值的50%;沙化退化严重又大量超载的地方,按超载头数加倍收费。在明确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前提下,划分草原等级,在规定的进限内出租给养畜户使用。按放牧牲畜头数收费。到1990年在全市牧区423个嘎查中,草牧场划分到户的321个,占73.7%,划到敖特尔使用的65个,占15.36%;划到嘎查使用的13个,占3.07%,没实行草场承包的33个,占7.8%。

  在不断完善牧业生产责任制过程中,牧业生产得到发展。1988年,全国牧区、半农半牧区年末牲畜总头数达10531万头(不包括猪),比1994年增长2.6倍。畜产品结构得到调整,适龄牲畜比例得到提高,全国牧区的牧畜成活率、出栏率、商品率都有明显提高。

  牧区还出现了家庭牧场,到1990年,内蒙古赤峰市初具规模的家庭牧场全市共有414家,占牧民总户数的0.7%。家庭牧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进行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这414户家庭牧场院有牲畜78573头(只),户均189头(只),人均2.96头(只),共围封草库伦18.1万亩,户均436头亩,头(只)均2.3亩。建立暖棚2188间,户均5.28间。家庭牧场年总收入610万元,其中牧业收入占92.5%,户均收入4723元,人均收入1570元,高出全市牧区平均收入水平的两倍,牲畜出栏率28%,商品率24%,分别比全市牧区平均水平高出8%和10%。少数民族牧民的生活水平由于生产的发展得到提高。

  2.追赶现代化的脚步

  曾几何时,民族地区关于“楼上楼下,电灯电话”,还是一个遥远梦想,可新世纪的脚步已经清晰可辨的今天,这个梦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现实了。民族地区的城市也有了林立的高楼,有了极为普及的电话,甚至还有未曾梦到过的很多事物:手机、电脑、公司、私人汽车、自己当老板等等。今天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也出现了不夜天,很多人实现了汽车梦,“小康”成为一些人的现实生活。这些深刻的变化都来源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可是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物化。

  民族地区城市集中了大量的经济资源和非农业的社会经济活动及其各种要素,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枢,城市经济发展对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有着重要的意义。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即1979年——1984年,也称为探索期,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都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并实行了政企分开,以此为切人点进行改革。与此同时,在企业内部逐步实行扩大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以承包办法,解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问题,协调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从而较好地调动了企业和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为改革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出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的需要。从此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目标,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改革进入了全面开展时期。通过这些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加快了发展步伐,有的已经向具有国际性的现代化都市迈进。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不断发展。民族地区城市中也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个体工业、商业、服务业如雨后春笋,特别是1992年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中国改革的明确目标。

  国有企业改革从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到实行企业基金、利润提成、利润包干、利改税、厂长(经理)负责制、劳动用工合同制,并实行承包、租赁、公开招标等竞争机制,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推行很多企业经营的新理念。到1992年,民族自治地方共有工业企业单位88.4万个,其中乡及乡以上工业4.9万个,工业产业增加值达750.3亿元,增长18.0%。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企业发展的方向,以公司为主体的现代企业框架在民族地区初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管理与决策科学化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企业效益不断提高。

  在改革过程中,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一道引人注目的风景线。据统计,青海1997年国民生产总值中非国有经济的比重达40%以上。此外,由于改革政策提供了宽松的空间,第三产业得到较快的发展,商品流通渠道日趋市场化,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中小商品企业大量发展,建筑行业、服务行业进入了开放的市场。据统计,到1992年,民族自治地方第三产业增加值609.8亿元,增长15.5%。在改革中构建了新的流通组织形式,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成为民族地区市场经济发展中新的营销方式,商品高层的服务功能日益完善。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民族地区的经济管理体制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过程,新的财税、金融、物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多种横向经济联合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为迅速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封闭状况,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联合与协作已经从物资串换、互通有无及支援——受援式合作,向强调遵循生产专业化、社会化要求,突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界线,按照经济的内在联系,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加速了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民族地区的一些城市逐步扩大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

  经过一系列经济体制的改革,民族地区的城市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对民族地区经济整体发展起到了很强的辐射作用。民族地区城市化的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内蒙、青海、宁夏、新疆等地城市化水平已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3.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

  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有两个重要步骤。民主改革以土地改革为主要内容,主要是消灭前资本主义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把各族人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生产力。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实行了“慎重稳进”的方针。由于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条件差别很大,必须从实际出发,依照各民族的发展特点,根据本民族人民群众及与人民有联系的公众领袖的意愿,对不同民族、不同的地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时间、步骤进行改革。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稳、宽、长”的方针,也就是与汉族地区的改革、改造相比,采取了更为慎重稳妥的措施和步骤,对少数民族剥削阶级,特别是民族、宗教上层人士,采取了更为宽大的政策,改革延伸时间也更长一些。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主要是采取和平改革的方法,就是依靠当地各族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采取比较和缓的方式来完成社会改革。如,和平协商、和平赎买、直接过渡等。

   在社会经济结构与汉族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如壮族、朝鲜族、回族、维吾尔族地区和蒙古族的农业区,基本采取与汉族地区土地改革大体相同的做法。即充分发动群众,与地主阶级进行面对面的斗争,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贯彻执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区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在时间上,东北及内蒙地区的蒙古族、满族、朝鲜族于1947——1948年就已实现了民主改革,壮族、回族、维吾尔族、布依族、白族、侗族、苗族、瑶族、土家族地区及傣族、哈尼族、纳西族、彝族的部分地区于1950——1954年完成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使二千多万无地和少地的少数民族农民获得了土地。新疆地区在土改中,没收地主和征收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工商业兼地主的土地共737万亩,没收耕畜7万头,农具40余万件,房屋20余万间,还有大量粮食和财物。有65.1万多户、345万多人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

  在这些地区的改革中,根据各民族的不同情况,也采取了一些特殊政策。如,西北少数民族的土地关系中,交织着极为复杂的民族与宗教关系,上层人物在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因此,在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区采取了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和措施,必须是当地民族大多数群众自觉要求;有当地本民族干部领导和参加工作;一定要先作好各民族上层和宗教人士的工作;斗争地主,一定要由本民族群众自己去做;对宗教界人士采取团结教育的政策。在划分阶级时,对宗教界上层人士一律划定为宗教职业者,对清真寺、拱北原有土地采取不征收政策。对地主出身的民主人士和开明绅士,采取不算旧账、不诉苦、不斗争政策,从而彻底孤立地主阶级和一切反动派,使土地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在还保留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彝族和藏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中,“坚持以和缓的方式,通过和平协商,实行民主改革”。一方面充分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使其自己起来解放自己,另一方面与那些与人民群众有联系的爱国的、接受党和政府政策的上层人士进行充分协商,帮助他们认清形势,争取他们的同意后再去进行。对农奴主、奴隶主多余的浮财、耕畜、农具、粮食、房屋不予征收,实行和平赎买,由政府购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农奴主和奴隶主,只要他们愿意放弃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接受改革,政府就采取适当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水平在改革后不致降低。对于守法、爱国的上层人士政治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对于藏区寺庙采取更为慎重的政策,如寺庙的耕地不动,群众对寺庙的劳役负担政府不予干预,但寺庙也不能强迫群众去做。

  改革过程中,一部分农奴主和奴隶主不甘心放弃剥削和野蛮统治,发动武装叛乱,反对民主改革,人民政府就不得不先平叛后改革。西藏的反动僧俗领主撕毁中央人民政府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于1959年发动了武装叛乱,党和政府予以坚决的平息,并边平叛边改革。在西藏民主改革中对民族和宗教上层实行了宽松的赎买政策,到1960年西藏也完成了民主改革。

  牧区民主改革实行了“三不两利”政策。我国牧区主要是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根据牧区经济特点,主要政策和措施是,保护牧场、保护畜群,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这一政策是根据牧区的经济性质、生产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保留原始公社制度残余的少数民族地区,党和国家根据其社会基本特点,不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而是在国家和先进民族的帮助下依靠广大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和本民族广大群众有联系的上层领袖人物,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团结改造剥削分子,发展互助合作,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逐步改造原始落后的状况和旧有的生产关系,使之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少数民族地区完成了民主改革后,紧接着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广大少数民族农村基本上和汉族地区一样,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组织了互助组、变工队,并进一步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6年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在少数民族城镇完成了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注意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如:我国南方一些民族有种植麻田的习俗,即女儿婚前,父母分给一块田地,用来种麻或蓝靛以置备嫁妆,俗称“姑娘田”,因而规定蓝靛地、麻园地予以保留,不入社。在牧区,主要是牧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实行牲畜人股,由牧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社员自留畜,一般占集体牲畜的15%。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采取了和平改造方式,与汉族地区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政策相似。大都举办了公私合营牧场或加入国营牧场。对手工业的社会主改造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基本与汉族地区相同,同时,特别注意少数民族的特点,注意贯彻民族政策。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的完成,消灭了封建地主制度、封建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彻底获得了政治上的和经济上的解放,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的民族也一跃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了社会主义,广大群众真正成为了社会的主人,各民族迸发出极大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为建设祖国和自己的家乡而奋斗,各民族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入社会主义也为增强民族团结,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打下了基础,同时为更好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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