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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海外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CHINA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OFA.

  第二条  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促进合作,为统一祖国、振兴在华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祖国大陆社会各界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介绍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国家建设与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祖国大陆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中华海外联谊会的社会团体,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如违反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举本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四)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三)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四)必要时可增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任免秘书长,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根据会长和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六)聘请本会名誉理事;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五章  经费及会址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其它。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出席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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